ST永悦索赔持续推进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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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2024-12-16 18:28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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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投资者诉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简称:ST永悦(维权),代码:603879)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取得新进展,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ST永悦涉嫌证券虚假陈述,目前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受损股民仍可依法索赔。(厉健律师专栏)
案情回溯,2024年8月15日晚间,ST永悦发布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<行政处罚决定书>的公告》。证监会查明,ST永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一、ST永悦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。二、ST永悦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。综合上述违法事实,江苏证监局决定:对ST永悦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;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分别处以罚款。同时,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。
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,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,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和印花税损失。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一、在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买入ST永悦股票,并在2023年9月17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以索赔;二、在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ST永悦股票,并在2023年10月11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以索赔。能否获赔、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。(永悦科技维权入口)
股民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(2022年3月1日至今)、联系方式等。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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